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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印發(fā)《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和投訴處理制度》的通知
寧波市印發(fā)《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和投訴處理制度》的通知
甬農機計〔2013〕13號
各縣(市)區(qū)農機(農林)局(站):
為認真貫徹落實《2013年農業(yè)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農辦財〔2013〕8號)精神和部、司要求,切實做好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和投訴處理工作,確保我市2013年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公開、規(guī)范、高效、廉潔實施,我局認真研究制定了《寧波市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和投訴處理制度》,現(xiàn)印發(fā)你們。
望各單位根據本制度,及時制訂與本地購機補貼工作實際相適應的信息公開和投訴處理制度,并落實好專人負責信息公開以及投訴處理工作,具體名單請于5月底前上報市局計財處。
寧波市農業(yè)機械化管理局
2013年5月20日
寧波市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和投訴處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寧波市農業(yè)機械購置補貼工作,根據農業(yè)部、財政部《農業(yè)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落實農業(yè)機械購置補貼政策必須接受社會、公眾、輿論的監(jiān)督、約束和檢查,主管部門應主動公開相關信息。
第三條 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應認真受理群眾關于農業(yè)機械購置補貼工作的咨詢、舉報或投訴,及時辦理上級批轉的群眾信訪事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推諉。
第二章 信息公開
第四條 農業(yè)機械購置補貼政策信息公開應嚴格執(zhí)行國家和寧波有關規(guī)定。
農業(yè)機械購置補貼政策信息凡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國辦發(fā)〔2008〕36號)、《農業(yè)部辦公廳關于深入推進農機購置補貼政策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農辦機〔2011〕33號)等有關規(guī)定,應及時進行分類整理,主動予以公開公示。
第五條 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按規(guī)定設置信息公開固定網址或開通固定專欄,及時公開補貼信息。
對于目前已開通農機化專屬網站的,應當在該網站首頁的醒目位置上設置固定專欄,公開補貼信息;對于尚無條件開通農機化專屬網站的,應當在當地政府或農業(yè)等綜合網站上設置固定專欄,公開補貼信息。
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應將農業(yè)機械購置補貼政策信息列入政務公開目錄。在年度補貼工作結束后,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以公告的形式將享受補貼的農戶信息和縣級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情況報告在縣級人民政府網站或農業(yè)(農機)部門網站(頁)上公布,并確保5年內能夠隨時查閱。
第六條 農業(yè)機械購置補貼政策信息公開應遵守有關時限規(guī)定。
政策信息有關文件簽發(fā)5個工作日內必須向社會公布。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公開補貼實施方案、補貼額一覽表、支持推廣目錄、補貼經銷商信息、操作程序、資金規(guī)模、補貼政策咨詢電話和補貼工作舉報投訴受理電話、電子郵箱等內容,至少每半月應公布一次補貼資金使用進度,并及時公布資金執(zhí)行進度以及每名購機戶的享受補貼情況等有關信息。
第七條 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信息公開工作開展情況列入延伸績效管理考核內容,市級將定期組織對縣級補貼專欄建設情況和信息公開情況進行檢查,并及時在市級補貼專欄中公布。
第八條 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應依法加強農業(yè)機械購置補貼政策宣傳,利用各種信息渠道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及時主動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絡、宣傳冊、明白紙、掛圖等形式,將農機購置補貼政策信息公開到村,宣傳到戶到人。
第三章 投訴處理
第九條 農業(yè)機械購置補貼投訴處理工作應遵守《國務院信訪工作條例》(國務院第431號令)有關規(guī)定。
第十條 要安排接受投訴的專門人員、電話和辦公場所,受理投訴事項,并建立統(tǒng)一規(guī)范的《投訴受理情況登記本》,由投訴受理人員負責登記、報告和處理結果反饋工作。
對投訴舉報的問題和線索,要做到凡報必查、一查到底。對于農民投訴多、服務不到位、產品質量差的產銷企業(yè),以及參與違法違規(guī)操作的產銷企業(yè)、國家公職人員和農民,一經查實,嚴厲懲處。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信件、電話、電子郵件等形式向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投訴,并應提供相應購機手續(xù)、發(fā)票等憑證或其他有效證明:
(一)補貼工作人員違規(guī)違法操作、有失公平正義、履行職責不力的。
(二)補貼機具經銷商不具備經營資質,違法違規(guī)經營,或所售補貼機具產品質量、服務質量出現(xiàn)問題的。
(三)違規(guī)倒賣補貼機具、倒賣補貼名額,違法套取補貼資金的。
(四)有關人員和單位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農業(yè)機械購置補貼政策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不予受理:
(一)沒有明確的訴求和被投訴對象的。
(二)法院、仲裁機構、有關行政部門、地方消費者協(xié)會或其他農業(yè)機械質量投訴機構已經受理或處理的。
(三)爭議雙方曾達成調解協(xié)議并已履行,且無新情況、新理由、新證據的。
(四)其他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
第十三條 投訴處理遵循分級管理原則,受理部門可以轉批下一級部門辦理,但縣級不允許再向下轉批。接受交辦投訴舉報案件的部門應認真負責辦理,辦理結果應及時報告交辦部門,交辦部門應對辦理情況進行監(jiān)督,對要求聯(lián)系反饋的舉報,處理后應及時反饋結果,并在適當范圍內公開。
第十四條 投訴處理工作原則上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轉批不應超過2個工作日,轉批后處理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復雜投訴舉報案件可適當延期,但一般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已經觸犯國家法律的案件應及時轉交同級司法機關辦理。
第十五條 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應建立農業(yè)機械購置補貼投訴處理檔案管理和信息報送制度。
投訴處理機構和辦理人員,應完整妥善保存投訴處理卷宗,做好投訴人信息保密工作。每季度向上一級業(yè)務主管部門報告一次投訴處理情況,重大案件應專題匯報。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各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制度,制定相關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 本制度由寧波市農業(yè)機械化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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