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協調有關輪式農用和林用
拖拉機乘客座椅的技術要求,實施74/150/EEC指令涉及的共同體型式批準程序。
(二)共同體措施
理事會1976年7月27日關于使成員國有關輪式農用或林用拖拉機乘客座椅的法律趨于致的76/763/EEC指令。
本指令經以下指令修詞:
理事會1982年12月17日的82/890/EEC指令;
歐洲議會和理事會1997年9月23日的97/54/EC指令;
歐盟委員會1999年11月11日的1999/86/EC指令。
(三)內容
1.76/763/EEC指令
(1)適用范圍:在本指令中,“農用或林用拖拉機”是指裝有輪子或履帶,至少有兩個車軸,其主要功能在于其牽引能力并且專門用于牽引、推動、載運或拖動農業(yè)或林業(yè)用途的;某些工具、機械或掛車的任何機動車。它可以用來運送載荷并裝有乘客座椅。76/763/EEC指令只適用于規(guī)定安裝充氣輪胎、有兩個車軸、**大設討時速6km/h~25km/h且輪距寬度l 250mm以上的拖拉機。
(2)每個座椅的設置必須使乘客無危險并且對駕駛拖拉機沒有妨礙。每個座椅必須牢固地固定,并按照拖拉機的型式正確安裝到拖拉機的一個構件上(底盤、翻車保護裝置、平臺等)。有關的構件必須足夠堅固,以支撐負荷后的乘客座椅。指令附錄包含詳細的制造規(guī)則。
2.82/890/EEC指令
本指令擴大了76/763/EEC指令的范圍。今后本立法適用于76/763/EEC指令規(guī)定裝有充氣輪胎、有兩個車軸,**大設計車速6 km/h一30 km/h和輪距寬度1 250 mm以上的拖拉機。
3.97/54/EC指令
本指令修訂76/763/EEC指令的適用范圍。**大設計車速今后為40 km/h。
4.1999/86/EC指令
根據本領域所獲得的經驗,本指令對76/763/EEC指令進行了修訂,以改進乘客座椅的設計。
(四)成員國實施本立法的規(guī)定期限
.76/763/EEC:1978—02—03
.82/890/EEC:1984—06—21
.97/54/EC:1998—09—22
.1999/86/EC:2000—12—3l
(五)生效日期(若不同于上述日期)
.76/763/EEC指令:1976—08—03
.82/890/EEC指令:1982—12—21
.97/54/EC指令:1997—10—30
.1999/86/EC指令:1999—11—18
(六)參考文件
官方公報L262,1976—09—27
官方公報L378,1982—12—31
官方公報L277,1997—10—10
官方公報L297,1999—11—18
(七)后續(xù)工作
(八)歐盟委員會實施措施拖拉機出口惡性競爭嚴重
發(fā)表于 @ 2008年07月03日 11:28:00 |點擊數()